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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

教育部八十年八月一日台(八0)高字第四0三九五號函核備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台(91)電字第九一0二八九四四號函復同意
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台電字第0九三0一0一0九0號函復同意
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指導委員會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年度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本校九十五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自同年八月一日實施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本校九十七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自同年八月一日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電腦資訊發展對教育與展演之影響,並為提供全校師生電子計算機在教學、研究、行政、及展演上之需要,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負責全校計算機相關教學與研究事項。
二、負責全校行政電腦化之規劃與實施。
三、負責全校計算機系統之維護、昇級與開發。
四、協助全校藝術相關資訊之建檔及其相關之應用研究。
五、支援校內、外藝術資訊相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第三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教學支援組

(一) 支援本校計算機相關課程之教學與研究。
(二) 舉辦計算機相關之教育推廣訓練。
(三) 舉辦計算機相關之演講與交流參觀活動。
(四) 蒐集計算機科學、多媒體資訊新知,並舉辦相關之介紹與諮詢活動。
(五) 定期檢視校園網路合法軟體使用。
(六) 建立學校軟體管理制度,以落實保護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
(七) 負責各電腦教室之維護與管理。
(八) 支援校內外多媒體應用之建教合作與教育推廣。

二、校園網路組

(一) 負責本校網路之舖設與管理。
(二) 負責本校計算機相關系統之維護、昇級與管理。
(三) 負責本校主機房之維護與管理。
(四) 負責本校各系統之備存與管理。
(五) 建立並執行不當資訊防治機制。
(六) 校園資訊安全的規劃。
(七) 加強學生對網路倫理及智慧財產權之認識。

三、系統發展組

(一) 負責本校獨立招生電算相關作業並處理。
(二) 規劃發展本校校務行政電腦化。
(三) 配合教育部等機關協助本校各項電腦化之上線實施。
(四) 負責規劃本校全球資訊網系統之建構。
(五) 負責規劃本校藝術相關資訊之建檔與管理。
(六) 協助各單位開發相關教學輔助系統。
(七) 協助本校各項展演活動之電腦科技專案應用之研究。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組下置稀少性科技人員(限「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組員、辦事員、技士、技佐、研究人員、助教等若干人。所需員額由本校總員額內依相關法規調派運用。

第六條

本中心為應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設計算機指導委員會(參照:組織章程),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或校外專家學者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在本校年度預算內勻支。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